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专项审计原则 (2024版)
2024-10-16 02:09:37
审计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以及相对应申请指南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为基础,结合本审计原则要求,独立自主完成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7号)
(二)《2024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注册成立(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歇业、非正常停产、资产清算、控股权出售等情况);
(六)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统计系统完成技术改造投资纳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中的项目类别需为1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七)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八)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以上限制性条件为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进行具体金额审查。
根据申报单位智能制造能力所达到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评价等级,实行分级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三级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6%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二级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2%给予资助。
上述各等级的资助金额上限均为5000万元。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上限为5000万元。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对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已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贴息;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最长贴息期限3年。
1.项目建设起止日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且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3.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当在申报项目的建设期内(非进口设备以设备采购发票时间为准,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时间为准);
4.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发生的购置生产设备等费用视同为初始投资,不计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范围。
项目建设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购置与改造费用,以及与资助项目有关的配套软件、设备检测维护、数字化集成、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的研发外包服务、评估认证等其他相关费用两大部分构成。
(1)设备与工器具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和改造费用,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生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安装申报项目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维系设备运行的动力、传动设施的安装工程,附属于设备的管线敷设、工作台、梯子、护栏等装配工程;
(3)建筑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满足生产设备运行需要而实施的有关生产环境的工程建设费用。主要包括与生产设备加工制造场所相对应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建设费用,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消防、环保、卫生、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 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建设费用。
(1)配套软件费用:申报单位为保障设备运行配套购置的,且不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操控、管理软件系统费用;
(2)检测维护费用: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设备运行维护、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
(3)智能化集成费用:申报单位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计、咨询、安装、集成、5G网络环境建设及5G网络资源使用费等费用;
(4)研发外包服务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的研发服务费用;
(5)评估认证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实际发生的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评估认证费用。
1.审计范围确认。审计时应先确认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被审计资料信息是否与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项目建设费用清单一致(不得自行增减),再按照项目申请书中填报的项目建设费用清单,进行盘点核实,申报清单以外的资产不计入审计范畴,如清单中已填报的项目支出,申报单位将金额、发票号、设备型号等填报错误的,应根据实际核实情况予以修正并备注(审计报告中应为实际予以确认的内容而非申报的错误内容)。
2.真实性确认。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对企业原始证据进行审核的同时,必须对项目申报的建筑工程和机器设备等进行现场盘点核对,保证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一致性确认。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应为同一主体;项目建设费用清单中所列相关投入原则上应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采购,采购合同上的采购单位、发票单位、实际付款单位(投资主体)与申报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应为项目申报单位自用,即使用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
4.关联性确认。项目建设费用清单中所列相关投入应与所申报项目具备关联性,与申报项目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改造目标具有直接关系。
5.价值评估公允性确认。投资企业与私人间的投资往来(以股东出资方式购置设备),或者企业集团内控股企业的分拆投资,控股企业与参股企业、母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是二手设备,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应严格申报单位为唯一企业法人单位。应要求申报单位提供投资价值额的公允性证明、设备验资报告等,在能够明确判定投资公允性的前提下提出审计意见。
6.会计科目确认。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应对应会计科目-固定资产,需核实固定资产入账情况,其他相关费用对应的会计科目不作要求。根据审计时该笔费用所计入的会计科目确认,不允许申报单位临时进行会计科目调整;但如项目申报单位填报《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时分类错误,可根据实际核实情况进行费用类别调整。
7.项目资助期限界定。申报的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应当在申请指南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年,且发票时间和付款时间应当在申报的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内。项目资助期不早于项目建设起始日,不晚于项目建设终止日,即超出建设期或实施期的发票或付款,不予以确认(但合同中已明确的定金、质保金、预付款等除外)。其中,进口设备和工器具以海关进口报关单申报日期为发票时间。
8.项目投资审计金额确认。以《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为审计范围,项目投资审计金额是指扣除可抵扣、可减免税款后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和其他相关支出费用,以有正规发票且相关款项实际已支付为依据。项目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可减免税额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或减免,均予以剔除,不计入项目完成投资金额。
9.项目投资资助金额计算规则。根据资助标准,经审计确认的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低于70%的,计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金额=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70%;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低于80%的,计入资助的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金额=计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80%。根据项目资助标准,项目可获资助金额应不超过项目申报资助金额,资助资金兑现比例的基数按就低原则确认。(审计报告中不体现资助金额,如有超过情形请在汇总表中备注)。
10.固定资产投资门槛条件。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规定,是指经审计后项目的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和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审计金额必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不符合的不予资助。
11.设备与工器具界定。指由一定的电路、气路或机械构件组成,用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改善生产环境,并在长期、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机器设备、工具(模具)、器具。其中,设备支出包含用于支持设备运转且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软件系统费用,但不包括软件系统的后续技术服务费;工具、器具仅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工具和仪器,不包含日常办公或通用用途的工具、器具。
12.软件界定。软件包括用于支持设备运转、生产过程信息化、绿色制造信息化和研发设计信息化软件,如MES、PDM和PLM等。软件不包括:非信息化用途的软件正版化、制图软件、设计软件等。同一设备软件和硬件发票开在一起的,对软件和硬件分别认定价格,如属软件安装在硬件内无法分割计算的,则按硬件作为整体认定,归为设备与工器具费用。
13.建筑工程界定。指为项目提供生产作业条件的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应根据工程合同,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单、决算报告、建设实施方案、工程建设图纸或效果图以及竣工验收报告、财务结算报告等资料认定。办公室、宿舍、食堂等非生产环境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房租、水电等不计入审计范畴。
14.旧设备(二手设备)界定。旧设备(二手设备)指从外单位购入的,已经使用过的各种设备。一般指从国内其他单位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不包括从国外购进的旧设备。母公司、子公司、同一母公司下的兄弟公司等关联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旧设备(二手设备)不予确认;对非关联交易购置的,应追溯设备的实际出厂时间,在项目申报截止日以前5年内出厂的可予以确认,同时应审核设备的使用记录和设备有无正常折旧等。
15.自制设备认定规则。项目单位为实施项目自制的设备应制成成套、成台设备(不含设备维修),投入按制成设备所对应采购的原材料(配件,不含人工)投入计算。材料费用应按会计核算原则确认。
16.设备放置地点、投入使用状态。现场审计时设备应在申报单位厂区生产车间现场,并正常投入使用。如设备处于闲置状态或未安装的,不予以确认。如设备放置在临近厂区(深圳市内),需提供厂房租赁合同及水电费缴费清单,确认厂房属于该申报公司使用。
17.申报单位采购的设备交由其它单位使用。原则上设备应为项目申报单位自用(关联公司使用也不予认可),确因生产加工需要,申报单位将设备交由加工单位使用,审计机构应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产品移交凭据、设备转交协议等材料,确认与申报项目的关联性、真实性,以及设备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申报单位,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中要备注设备的实际使用方。模具在任何情形下只能为项目申报单位自用,不得交由其他单位使用。
18.进口设备金额认定。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设备价折成人民币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原值(如有)及申报金额按就低原则确认。
19.进口设备审核盖章确认。进口设备由审计机构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审验章。对于采用电子报关,未能提供纸质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审计机构要留存电子报关单;对于进口免税设备,不能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审计机构在《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附有免税设备清单)原件上加盖审验章;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的企业进口设备,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审计机构应根据其进口报关单做好审核。
20.分期付款的设备认定。项目投入如包含分期付款的设备,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及已支付的设备本金部分可计入项目投资核算范围,利息、保险费等不纳入核算范围。
21.融资租赁(直租)设备认定。(1)发票认定:融资租赁(直租)需核验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给项目申报单位的设备购置发票。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未清楚载明设备型号、设备本金和利息金额(如单纯填写“融资租赁费用”)等情况,应根据设备租赁合同中列明租赁设备本金及利息金额的设备租赁还款明细表进行确认;设备租赁合同中未列明的,应由申报单位提供融资租赁机构盖章确认、列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的还款明细表。(2)付款认定: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如首期款支付给设备供应商,租赁合同中应有明确条款规定)及已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本金部分可计入项目投资核算范围,租赁服务费、利息、保险费等不纳入核算范围。付款时间应当在项目实施期内,期外不计入审计范畴。(3)企业提供的材料:设备入账凭证、设备购置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本金及利息发票、设备本金利息分摊表、设备付款凭证、银行支付回单等。
22.融资性售后回租设备认定。(1)发票认定:融资性售后回租设备需同时核验设备供应商开具给项目申报单位的设备购置发票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给项目申报单位的发票(本金发票(如有)+利息发票),若融资租赁公司未向项目申报单位开具设备本金发票,项目申报单位应会同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出具联合声明,声明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未开具发票的原因、如因信息不实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如果取得以上声明,未取得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本金发票不作为核减的理由。(2)付款认定:企业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本金可计入项目投资核算范围;租赁服务费、利息、保险费等不纳入核算范围;付款时间应当在项目实施期内,期外不计入审计范畴。(3)企业提供的材料:设备入账凭证、与设备供应商的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及设备清单、融资租赁公司开具设备本金发票(如有)及利息发票、项目申报单位会同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未开具设备本金发票的联合声明、设备本金利息分摊表(如有)、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的付款凭证、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的银行支付回单等。
23.凭据审查。审计机构应核查申报单位是否按照会计准则及时登记入账,凭证、发票、合同、银行回单等是否齐全,发票和付款时间应当在实施期内,期外不计入审计范畴。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需提供发票联;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审计机构加盖审验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24.支付方式界定。对于项目支出由集团公司、集团采购中心等第三方代为付款、收款的情形,需要在采购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且付款资金完备,否则一般不予确认。具体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执行。以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设备款的,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以汇票到期日确认为付款日期;对于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银行付款的回单确认付款日期。
25.已享受国家、省或区级技改优惠政策,可叠加申报市级技改政策,不属重复申报,也无需按通用审计原则核减。
(2)办公设备:用于日常办公的空调、电脑、办公桌椅、硬盘、U盘、打印机、复印机、保险柜等辅助设备,服务器、交换机、网线、路由器等单纯信息化设备;
27.其他未明确的,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进行审核。
补贴利息从合同约定开始起至合同结束,对已支付的银行利息或融资租赁利息予以补贴,计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1.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用途为相对应的具体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上述直补类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项目名称相一致,且相关设备实际用于该项目建设。
3.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70%,超过70%的按照70%的额度计算利息。
4.实际贷款利息支出,以实际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核定。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等,不予贴息。
5.融资租赁特指直接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新设备的直接租赁模式(不含售后回租方式),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签订三方设备买卖合同(供应商/承租人/租赁公司),②签订直接租赁合同,③供应商开具发票,直接开给租赁公司,④租赁公司直接付款到供应商。
基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审计报告应体现内容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股东信息、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主要经济指标等。
2.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具体建设地点、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等。
3.项目审计情况。一是项目投资情况。项目申报投资额、经审计符合申报规定的投资及其构成。二是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地审查设备订购、安装调试及项目完工投产等情况,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需体现项目改造效果。三是审计结论。
4.其他事项说明。并附《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等相关附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