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一男子卖的“成人保健品”添加了……
2024-10-25 12:43:31
2021年12月,经推销,方某某购买了“极品黑金刚”等3种性保健品,并在明知产品无质量合格证,且含有药品成分的情况下仍然放置在无证照的成人用品店销售。次年,方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注册了一家成人用品店并进行经营,在明知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情况下,又从同一销售男子处购买了“金伟哥”等10余种性保健食品进行售卖。最终,方某某的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经检测,方某某销售的性保健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
该案被移送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认为:方某某明知售卖的性保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放置在店内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规定,西地那非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保健品、药品消费意识,警惕虚假宣传陷阱,身体若有不适,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保健品不是药品,功能效果有限,切莫贪图小便宜购买“三无”产品。在购买产品时要认真查验产品信息,谨防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维权。
商品经营者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审慎查验购进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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