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2024-08-08 21:39:27

  电力工业作为我国能源工业的主导产业,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促进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统一电力安全评价标准,满足电力安全监管需要,电监会组织制定了《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对电网事故的认定,以事故对省电网、区域电网或城市的减供负荷范围(或比例),即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为标准。分为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和一般电网事故。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

  1、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重大电网事故:

  1、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主要是依据每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大设备事故的标准,按电监会2号令,为2000万元;重大设备事故的标准,按电监会2号令,为500万元。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1、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2、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3、一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一般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一方申请电监会处理的,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

  3、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

  4、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电力生产事故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办理。(电监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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