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专栏丨数字产品市场尚需进一步激发活力
2024-08-31 03:08:25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其中强调要“积极扩大数字产品市场准入”,引起各方广泛关注。事实上,伴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不断深入,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策曾经多次涉及相关问题。
例如,早在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并且提出针对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事项数量多、条件高、手续繁问题,研究提出放宽领域市场准入的改革举措。在今年3月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则表示要扩大数字产品等市场的准入,大力推动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的使用。再如,2021年8月深圳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产业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提出“放宽数字产品市场准入,在尚未有国家标准的数字产品领域,支持市场主体联合制定团体标准,允许符合团体标准的数字产品在本市销售、登记”。虽然在最终发布版本中没有体现相关内容,但也表明了地方对于数字产品市场准入改革的积极性和紧迫感。
事实上,数字产品的概念在学术和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通常来看,数字产品是指通过数字技术制造的产品,包括软件、硬件和服务。在2021年6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数字经济产业被确定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和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大类,前4大类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应数字产业化部分,而第5大类为产业数字化部分,是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融合。由此来看,就统计意义而言,狭义的数字产品市场应该包括数字产品制造业和服务业,而广义的数字产品市场则还可能覆盖其他3大类数字经济产业。
可以看到,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数字产品市场上,仍然存在一些准入层面的挑战。一则,数字产品与其他产品市场存在较大差异,产业与产品类型非常复杂,相关标准也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由此导致准入事项众多,也缺乏一致性的标准与原则,尤其是国家与各地方层面的标准差异较大。二则,数字产品由于具有特殊的经济社会影响效果,因此往往也具有较高的准入条件。例如数字产品服务业包括数字产品的批发、零售、租赁等,其中部分领域都存在对民营企业、外资的准入约束;同时数字产品制造业重大项目,以及数据要素驱动业中的信息基础设施,也有许多较高的准入条件要求。三则,数字产品市场的准入审批程序较为繁杂。由于数字产品可能涉及到跨行业、多部门、多地区,因此往往会遇到更复杂的准入手续,这也增加了准入成本,对投资热情构成一定影响。四则,数字产品通常伴随不断迭代的前沿技术,而相关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应用性或许存在不足,这对于准入监管的专业性、适应性等都带来多重挑战,由此可能导致监管规则的滞后。五则,数字产品市场的准入可能不仅涉及到经济效率问题,还可能关系到其他重要敏感问题,例如,由于数字产品通常涉及大量的企业与个人数据,因此始终绕不开数字隐私与安全保护问题;再如,作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是数字产品市场发展的底层支撑,但可能离不开环境保护、低碳节能的准入评估与约束。
总的来看,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新形势下亟需从数字产品市场准入为抓手,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活力与效率。一是以制度引领、标准先行,努力构建一套适应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运行、数字产品自身特点的多层次规则体系;二是坚持制度性开放视角,协同推动数字产品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持续改善市场竞争格局;三是充分把握好市场效率与安全的“跷跷板”,实现改革目标与安全底线的多重平衡,使得扩大准入真正能使数字产品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四是监管需要与时俱进,充分把握数字产品演变的内在规律,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有效的动态监管、持续监管、穿透监管;五是应以数字产品制造业和服务业为核心,以数字技术应用业和数字要素驱动业为支撑,以数字化要素提升业为拓展,逐渐依次递进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全范围的市场准入优化,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