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起重机械、叉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提示

2024-09-11 15:34:19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起重机械、叉车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起重机械、叉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提示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一)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工厂厂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物和物流园区。

  旅游景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一)起重机械/叉车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起重机械/叉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起重机械/叉车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证件:起重机指挥(Q1)、起重机司机(Q2)、叉车司机(N1),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A),并且证件在有效期内。(作业人员证件可以通过“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网址核验证书真伪)

  (四)起重机械/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起重机械/叉车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叉车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起重机械/叉车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起重机械/叉车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起重机械/叉车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要求。

  (五)起重机械/叉车使用单位需要对使用的起重机械/叉车(包括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自行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六)起重机械/叉车使用单位要对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考核。

  (七)起重机械/叉车使用单位需要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进行演练。

  (九)起重机械/叉车使用单位的使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管理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

  起重机械/叉车使用单位要对照《起重机械、叉车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项目表》开展自查,建立起重机械/叉车和作业人员管理台账,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严禁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属于停用或报废、已拆除的,及时办理停用或报废、注销手续。

  (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及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注销等手续,可联系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线,洋浦28810690。

  (五)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如需办理安装告知账号开设,联系省市场监管局特设局电线,邮箱:。附件:

  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试点文件汇编5.海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6.

  30日附件1: 起重机械、叉车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项目表.wps附件2:特种设备目录.doc附件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docx附件5:海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xls附件6: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叉车)管理台账.xls附件7: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作业人员管理台账.xls附件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试点文件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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