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河流第三方巡查团队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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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东区河流第三方巡查团队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开展大东区水体环境质量管控工作,进行实时调度智慧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建议与控制目标风险预警。组建专业化的巡查团队,采用步巡、车巡、定点蹲守等方式,配合便携式检测设备、热成像设备及无人机飞航等方式,开展以大东区地表水体为核心的水环境质量巡查,对排水进行精准判别,对污染问题开展溯源。根据现场督察情况及每月检测数据,针对污染指标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合理化管控建议,为大东区水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驻场团队、专业巡查服务人员采用现场巡查和技术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大东区水体环境质量管控工作,进行实时调度智慧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建议与控制目标风险预警,完善问题排查、成因分析、污染溯源、整改督办和延时重访的闭环工作机制,形成阶段性总结、污染源调研分析报告、水质分析报告、汇报材料、提示函、督办函及新闻稿件等相关材料,推动建立更加精准、科学的流域水环境管理体系,为大东区水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驻场办公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至少1台巡查车辆用于污染源巡查,办公设备及用品自备。

  采取步巡、车巡和定点蹲守等方式,对大东区境内黄泥河、南小河、辉山明渠、山梨河、新开河、南运河等河流两岸66km沿线开展全方位污染问题溯源排查,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以及历史问题进行排查、调研。配合便携式检测设备、热成像设备及无人机飞航等方式,开展以大东区地表水体为核心的水环境质量巡查,提交52期周巡查报告。对排水进行精准判别,对污染问题开展溯源,为管理部门提出针对性管控措施建议,实现河流水质快速恢复,提交污染源调研报告。

  对在册入河排口进行例行巡查复查,梳理确认现有排污口基本信息,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信息台账。对于新增入河排污口,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及管控,每月对区域内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入河排污口的标识牌样式、标识牌内容、入河排污口设置规范程度及排水水质进行检查,提交复查报告。通过工作办各类入河排污口问题,督促按时完成整改。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业与排污口关联相关工作。

  水环境问题实时调度智慧分析,结合断面监测数据深入分析、掌握各断面污染物浓度变化规律,并依据现场巡查情况,锁定污染区域,判断污染成因,研判潜在的环境污染模式和趋势,并据此制定更加精准的预防和有效的治理措施,提交断面水质检测数据分析月报12期,为大东区重点河流水体达标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调度机制,即时调度各责任单位,及时跟踪反馈问题整改情况,通过跟踪督办、反复催办,对于巡查发现问题、市级部门交办问题、浓度指标恶化及考核靠后责任部门不定时发送提示函和督办函,通过压力传导推动工作落实。编写调度会材料、汇报PPT,通报大东区水环境质量排名情况、河流断面达标情况、超标断面污染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及管控建议等。

  收集覆盖整个大东区河流两岸66km周边1公里范围内关键点位信息,将大东区河流水体服务期内巡查发现的河流雨水口、排污口、排污企业、污染源等相关数据收集与整合,汇总标记,形成图件,通过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发现高风险区域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为河流水体问题快速判断提供依据。

  宣传材料由专人负责。按月完成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及编辑工作,相关文字材料和视频影像资料符合宣传要求。材料内容需结合大东区实际情况,主要围绕重点工作和亮点工作,要求每周生成不少于1份宣传材料。

  对大东区域内污水处理厂、涉水企业、欧盟园区等不定期开展调度,收集基础信息、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进出水浓度、工业污水排放量、工业污水回用量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完成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信息管理平台、入河排污口管理等平台填报。完成市局、区政府下达的其他水体达标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完成相关工作收集、报送,助力完成大东区水环境质量管控工作。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相关政策。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4年07月18日 08时00分至2024年07月25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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